原单位辞职后,可以选择把档案转移到户籍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优点有免费、高效、稳定、方便这几点,若以后有用得到档案的地方,可让有关部门出具调档函,到户籍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取出档案,但要记住用完后应立即归档,不能放在自己手中,因为这些文件没有托管到有关机构,就会变成“死档”的状态,所以档案将变成一个无效的文件。在将来,它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和不必要的障碍。
可以考虑以下处理方法:
1.若新公司与原公司都在同一座城市,或者本人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短期未有找工作的打算,档案保管位置可以先不做变动。
2.如果新工作在其他城市,可先和新单位的人员了解当地哪个机构存放档案比较有保障,又或者公司有没有合作的人才交流中心,然后和该机构签署一份档案人才市场代理协议,将档案转移到新公司当地的档案管理机构。
从原接收单位离职后,所有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均可直接转入新接收单位。如果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建议将档案存放在可以信赖的档案管理机构,如人才市场。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辞退、解聘的,其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档案报送到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附近的劳动部门。
根据规定,传递文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通过机要运输或专人发送,不要邮寄或将档案放在身上,避免出现丢失的情况。
- 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通知书》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
- 转出的物资不得滞留或分批转出。
- 接收单位应在收据上签字盖章,并在检查收到的文件是否正确后立即归还收据。转让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收据的,应当及时索取,防止损失。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员工搬迁、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开除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档案报送到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单位和人员)。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档案的传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由保密运输或者专人传递,不得邮寄或者自行传递。
- 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通知书》见附件中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
- 转出的物资不得滞留或分批转出。
- 接受单位应当在材料上签章,核对无误后立即返还。转让方一个月内未收到回执的,应当及时领取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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