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职工档案问题,大家可以参了解下《<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建立职工档案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保存档案。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职工档案可不存放在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属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集体保存。
2、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由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存放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二、职工档案丢失补办办法
用人单位因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有关事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办档案。
档案丢失是能补办的,应遵循以下办法: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保管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保管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办;
3、补办时要将职工档案补齐,或者将要件补全。
要件具有: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到该人原始招工部门、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二)、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三)、办理程序
凡属档案丢失补办的,按照劳动保障管理权限进行属地化认定的原则,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
(四)、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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