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丢失后非常难补办,里面的材料颇多,补办起来涉及到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实在太多,而有些材料因为一些变故甚至无法补办,因此对职工本人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档案丢失影响个人后期的发展甚至是退休事宜,比如有些职工之前从事过特殊工种的工作,但是由于档案丢失,能证明其特殊工种的材料无法补办,这就会导致该职工无法享受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只能退而求次按照普通的退休福利办理退休手续。
另外提醒下各位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或者是其他工作变动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档案问题,否则很容易造成档案丢失的情况,后期补办代价真的非常之大。
以下是档案转递的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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