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在一家国企工作,辞职的时候HR直接把档案给了他,还有一份解约合同。他想着把档案放到当地的人才市场,但原公司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协助他办理程序,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他也没办法维权,所以他想了解一下辞职档案处理的办法及相应的法律条款。
一般来说,如果辞职后立即有新的接收单位,所有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都可以直接转移到新单位。如果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建议将档案存放在能接收档案的部门,如专业档案管理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等。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辞职后,公司将签发解聘证书。如果新公司是国有企业,你可以出具一份接受档案文件来接收你的档案。
2.若下一家公司是民营单位工作,民营企业一般不具备接管档案的资格,人事档案需要在当地人才市场托管。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相关证明文件寄至原当地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文件转移;然后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再到新工作地点的人事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相关流程。
3.如果是国企转私企,或者私企转国企,是第三方(社保局、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与合格企业之间的转让,参照第二条办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员工调动、辞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解聘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到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根据规定,传递文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通过保密运输或专人发送,不要邮寄或随身携带。
- 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通知书》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
- 转出的物资不得滞留或分批转出。
- 接收单位应在收据上签字盖章,并在检查收到的文件是否正确后立即归还收据。转让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收据的,应当及时索取,防止损失。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开除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9条档案的传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由保密运输或者专人传递,不得邮寄或者自行传递。
- 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通知书》见附件2)中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
- 转出的物资不得滞留或分批转出。
- 接收单位应在收据上签字盖章,并在检查收到的文件是否正确后立即归还收据。转让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收据的,应当及时索取,防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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