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档案在自己手里公司不收怎么办?

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招完工就不收员工手里的档案了。这是一个正确的方法吗?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员工档案不得由员工自行保管,也不得由员工自行移交,因此辞职后档案在自己手里,公司也许会拒收。

档案

根据2018年国家公布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员工档案的保管权限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负责归口管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二)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按不同类别和身份进行集中管理,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可以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如果是普通企业,根本没有资格保留员工档案,只能由党委组织部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管理。

一般来说,由于用工单位或地点的变化,员工档案应归入人事档案。根据1996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号文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政府(含县)党委组织部、人事行政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员工手里的档案怎么办?

对于流入个人手中的员工档案,大多数管理部门一般不直接接收,一般应通过保密渠道传递或由具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机构派专人传递。

将档案移交给自己的档案管理机构,并对开放的档案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如果因为他们的原因导致档案打开,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核查工作。

现在有一些员工档案,其实缺少必备要素。完整的员工档案应该是完整的简历证明。从员工入团开始,高中大学的学习成绩,到就业档案。有的员工还有相应的简历、自传材料、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学历、职称材料等等。很多企业只是把招聘手续、劳动合同、辞退手续等档案材料放在一起。离职时交给员工本人,这也是不对的。按照正常程序,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招聘后移交给当地公共就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移交员工档案。是用人单位的人员办理,不是员工自己办理。

档案

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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