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难免有些人会因为粗心遗失掉一些东西,那有些东西丢失倒是无关紧要,但有些重要的东西补办起来又是格外的麻烦,比如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公交卡......
这些需要声明挂失、补办,这还算方便一点的,最麻烦的是人事档案被工作单位丢失,这种情况能怎么办呢???
一、职工人事档案是什么?
工作单位里的职工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一些工作中,所形成的一份有关职工的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一种文件材料。
二、人事档案被工作单位遗失该怎么办?
有的时候会因为一些职工向公司提出工作调转申请,公司同意后在调转的过程中发现职工的人事档案丢失,而导致工作无法调转。
该怎么办呢?
补办档案的请求,是《民法通则》中的第111条所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范畴,也可以视为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006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答复: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赔偿损失的请求,因为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工作调转,再就业的不便。作为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则对于具体的经济损失职工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
也有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是属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有些档案算作是永久遗失,是无法补办的,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起诉的目的是补办档案,其次才是赔偿损失。因此是要受理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的,如果只受理赔偿请求,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纵容侵权者的违法。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律师认为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求,至于补办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则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宜作实质性审查。
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的数额,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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